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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AI解決方案價值擴散申請作業
主辦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執行單位|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最新公告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4年度促成AI解決方案價值擴散申請作業 將於11/28(五)中午12點截止收件

申請網址:https://aiapply.tca.org.tw/

電子簽章系統:https://fastsign.changingtec.com/FastSignCloud/(請依系統郵件回覆之帳號密碼登入,勿自行註冊使用試用版)

 

計畫說明

109年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發表「六大戰略核心產業」,延續「5+2產業創新政策」基礎,提出臺灣應持續強化資訊及數位產業發展,透過結合AI應用人才、ICT與半導體產業、開放場域與資料等,以硬體扮演經濟推力,軟體為拉力,讓臺灣在下一波的智慧革命中取得機會與優勢,再藉由統合政府相關計畫及產業資源,鏈結國際夥伴能量,帶動我國邁向未來經濟發展的新階段。同年,「前瞻基礎建設2.0推動計畫」策應蔡總統「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借重AI之力促成我國資訊及數位產業發展。並於110年行政院通過「2021-2025年智慧國家方案」,將AI半導體領域納入前瞻數位科技,期於疫後時代為我國產業搶得先機。行政院正研擬推動「AI新十大建設」,涵蓋數位及基礎設施等面向,期望透過AI導入提升整體產業效率,加速發展。同時打造強大且具規模的AI產業生態,促使百工百業參與其中,進而形成完整且健全的供應鏈。

本申請須知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所訂定之「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辦理。為促進 AI 解決方案價值擴散,特訂定本計畫,主軸涵蓋 AI 技術發展、產業 AI 化、AI 產業化與 AI 產業國際化,協助 AI 創新技術與產業需求有效對接,推動企業數位轉型與市場擴展。

本計畫規劃二大補助類型:

■類別一:需求導向 AI 轉型推動
以需求端為主體,鼓勵場域提出實際痛點,並結合 SI 或 AI 業者進行技術導入與驗證,以形成可複製、可推廣之示範案例,加速產業 AI 化進程。

■類別二:解決方案產品化驗證
以供給端為主體,鼓勵 SI、新創或 AI 產品服務供應者提出新開發或優化之 AI 產品計畫,並透過場域驗證展現產品效益,確保 AI 技術能轉化為具競爭力之解決方案,帶動市場擴散與國際鏈結。

藉由雙軌並進的推動模式,本計畫將兼顧需求牽引與供給推廣,不僅促進AI技術在產業的實際落地,也強化AI產品與服務的市場擴展與國際能見度,最終達成我國智慧國家與產業永續發展之願景。

計畫申請

一、申請方式

(一) 本次公告之補助類別共計有「需求導向 AI 轉型推動」、「解決方案產品化驗證」兩種類別,申請業者僅可擇一類別申請,不得同時申請兩類。

(二) 鼓勵商業行銷、製程改善、運動健康、農漁觀光、數位信任、數位建模、數位內容等產業領域推動數位轉型與升級。

(三) 計畫申請如下表所示:

補助類型 補助對象 提案重點 政府補助經費
類別一
需求導向 AI 轉型推動
需求端企業(如產業或場域代表)

■由需求端企業(如產業或場域代表)主導提案,並須與至少1家具備AI技術實力的軟體服務商(SI 或 AI技術業者)共同執行,或提案單位需證明自身企業具備AI技術、領域知識與資料優勢得以自主研發。

■計畫執行期間,須完成至少2項具備實質商業價值的概念驗證 (PoC) 或商業驗證 (PoB),並將成果成功導入產業場域進行實際應用。

■驗證成果必須透過量化數據具體展現導入成效。這些指標應包含但不限於:
1.營運效率提升: 例如,工作流程時間縮短、人工作業錯誤率降低。
2.營運成本降低: 例如,人力成本節省、能源消耗減少。
3.服務品質改善: 例如,客戶滿意度提升、回應時間縮短。

■提案企業最終導入之效益,應由提案企業與合作之軟體公司共同負責推廣與擴散。雙方須以自辦或參與相關推廣活動的方式,將計畫成果轉換為具備產業示範價值的成功案例。

每案補助上限
新臺幣300萬

類別二
解決方案產品化驗證
■AI新創業者
■資服業者

■由軟體公司(如系統整合商、軟體商)主導提案,並須與至少2家以上的企業客戶(需求方)共同合作執行,確保AI技術能實際落地並解決產業痛點。

■提案企業具備AI技術研發團隊,在特定領域有豐富的AI開發經驗,能確保技術的穩定與成熟。

■提案內容須包含至少1項具備創新性或優勢的 AI 產品計畫。計畫執行期間,必須在至少2家以上的企業場域完成應用驗證,並量化展示導入前後的具體效益數據(例如:效率提升幅度、成本降低比例、準確度改善程度)。

■提案應詳實闡述其商業價值,並提出可行的產品化路徑。內容應包含:市場潛力分析、商業模式等。

每案補助上限
新臺幣300萬

 

二、申請資格

(一)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 申請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其淨值應為正值。[1]

(三)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企業。[2]

(四)不得為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3]

 三、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 計畫申請截止時間

申請日期為公告日至114年11月28日(五)上午11時59分59秒前(系統於中午12時00分00秒關閉)為止。

(二) 服務窗口:台北市電腦公會

王小姐(02)2570-6337分機9527;melissa_wang@mail.tca.org.tw

(三)  一律採線上申請作業,請至114年度「促成AI解決方案價值擴散申請作業」網站,完成計畫申請及相關申請內容填寫,全程採用電子簽章恕不受理紙本送件,電子簽章系統請上計畫網頁申請。

1.申請須知請參閱計畫網站:https://aispread.tca.org.tw/

2.申請文件上傳網址:https://aiapply.tca.org.tw/login.php

____________________

 [1] 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以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財務報表為準;若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若為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及「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且為近期增資者,應以收件截止日前2個月內之「第三方會計師簽證電子掃描檔」替代),於計畫申請前因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規定。

[2] 陸資企業之認定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3] 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之法人格,不符申請資格。

 

四、應備文件資料及繳交清單

(一) 請將應備文件使用電子簽章後上傳檔案至計畫申請網站。

(二) 由計畫申請業者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公司自行撤案,均不另行發還。申請應備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時,執行單位通知要求申請業者進行補件,須於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件,逾期視同資格不符,計畫申請業者於資格文件審查通過後,始得進入提案審查作業程序。相關申請作業流程請參見「伍、注意事項」。

申請應備文件由申請企業使用電子簽章後上傳檔案至計畫申請網站。

項次 項目 說明 系統上傳
1 企業基本資料

促成AI解決方案價值擴散申請作業─申請書
(申請時請於系統填寫申請書後下載取得)

V
2 專業審查
所需文件

促成AI解決方案價值擴散申請作業─提案計畫書電子檔
(WORD及PDF)

V
3

促成AI解決方案價值擴散申請作業─提案審查簡報電子檔
(PPT及PDF)

V
4 其他相關文件

提供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銀行於計畫申請截止日之前一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V
5

(1)提供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如無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則須提交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封面以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掃描電子檔1份。

(2)若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3)若為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及申請公司之「違章欠稅查復表」代替。

(4)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且為近期增資,得以收件截止日前2個月內之「第三方會計師簽證電子掃描檔」替代。

V
6 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提供同意書 (附件2) V
7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附件3) V

 

審查作業及審查重點

審查委員將依照下述審查重點,針對送審資料進行審查,並擇優錄取。

■類別一:需求導向 AI 轉型推動

審查項目 項目說明 配分
計畫內容
  1. 提案由需求端企業或產業場域提出,且痛點需求具體、合理並具迫切性。
  2. 計畫執行目標清楚,且包含至少2項 PoC/PoB 驗證成果與場域應用規劃。
  3. 驗證項目須具體完整,可包含效率提升、成本降低、服務品質改善或其他量化指標等。
  4. 計畫內容與產業轉型需求相符,並具可行性及完整性。
50%
執行能力
  1. 提案企業或合作 SI/AI 業者具備足夠技術能量與執行經驗。
  2. 提案企業具備專案規劃、跨域協作與場域落地的執行能力。
  3. 提案企業或合作 SI/AI 業者具備數據治理與資安管理等基礎能量,以確保驗證順利進行。
15%
推動效益
  1. 導入效益明確,且具體數據可驗證(如效率提升幅度、成本降低比例)。
  2. 成果具可擴散性與可複製性,可推廣至更多產業或場域。
  3. 能形成具代表性的示範案例,提升產業整體數位轉型與 AI 化能量。
35%

■類別二:解決方案產品化驗證

審查項目 項目說明 配分
計畫內容
  1. 提案由供給端(SI、新創或資服業者)提出,並提出具體的新開發或優化產品計畫。
  2. 產品技術具創新性、完整性與市場應用可行性。
  3. 規劃至少2家以上企業場域驗證,並設計具體的產品效益量測方式(效率、成本、服務品質)。
  4. 提出完整的產品化與商業化路徑,包括市場需求分析與推廣規劃。
50%
執行能力
  1. 提案企業具備 AI 技術研發、產品化經驗與跨域合作能量。
  2. 提案企業具備市場推廣與營運能力,以支持產品商業化。
  3. 提案企業曾有相關產品或專案成功案例,可作為能力佐證。
15%
推動效益
  1. 驗證成果能清楚展現產品效益,包括效率提升、成本降低或顧客體驗改善等。
  2. 成果具市場推廣潛力與商業化可行性,能吸引更多採用者。
  3. 計畫成果能帶動產業 AI 產品與服務的競爭力,並促進應用擴散與國際鏈結。
35%
加分項目:

計畫申請業者若符合下列事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審查時加分項目參考依據:

  1. 計畫申請業者具有AI專利或AI技術驗證證明,並提交專利證明書為佐證。
  2. 計畫申請業者或合作業者為AI能量登錄技術業者。

注意事項

  1. 申請階段

    1. (一)有意提案之申請業者最遲應於計畫申請時間截止前,依「貳、計畫申請」 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2. (二)申請業者於本申請作業中,限以申請1案為準;另申請業者若曾於112~113年度曾獲「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補助及114年度「開創多元AI應用量請作業」委辦累計兩件次(含)以上者,不得申請本年度之補助。
    3. (三)申請業者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但於產業創新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依據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八條規定)
    4. (四)補助範圍應以申請業者為執行其補助計畫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為限。企業資源規劃、供應鏈管理或其他已商品化之軟硬體相關費用,不列入其範圍。
    5. (五)申請公司之財務狀況應符合以下三項規定:
      1. 公司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
      2. 申請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其淨值應為正值。
      3. 申請公司對主辦單位無責任未清之違約舊案者。
    6. (六)計畫主持人應為計畫申請業者公司內部具營運決策權之高階主管。
    7. (七)符合提案資格之申請業者將安排提案審查會議,由申請業者之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專案經理及計畫相關成員出席會議進行提案審查簡報或參與詢答。
    8. (八)申請業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之執行內容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計畫補助,如經發現、檢舉、告發有違反本須知,不實陳述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有權移除申請資格。
    9. (九)申請業者應檢附與委外或合作業者之合作意向書或合約,並須於計畫書中明定欲委外或合作之單位與預算金額,並於期末提供正式合約。
    10. (十)若因主辦單位所編列之年度補助預算被刪除或凍結等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之政府補助款時,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得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
    11. (十一)申請業者如於接受本計畫之補助後,因外銷國外而遭國外政府課徵平衡稅時,不得向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要求補償。
    12. (十二)申請業者同意因參加本申請作業,所提供之資料內容,將遵守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涉及第三人權利亦應取得權利人之合法授權,不得有抄襲、剽竊、仿冒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若經發現、檢舉或告發有違反本須知、不實陳述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由申請業者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除保留暫緩公布之權利,至確認無前述權利爭議情形外,因此發生之損害亦由申請業者負責賠償;或異議者、權利人於知悉侵權情形逾一個月仍未依法向主管機關或法院提起權利救濟或提起後撤回者;經主管機關或訴訟程序確認侵權情形屬實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取消參加資格並追回政府已撥付之經費。
    13. (十三)申請業者參加本申請作業繳交之提案簡報、計畫書、成果報告及簡報等相關資料之智慧財產權,歸屬計畫申請業者及其相關合作業者所有。惟上開單位須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將前述資料用於宣傳及推廣本計畫之目的,以不限區域、平臺及非營利之方式使用其提案簡報、計畫書、成果報告及簡報,包括但不限於拍攝或請申請業者提供相關照片及動態影像以紀錄相關活動,並可使用、編輯、印刷、展示、宣傳、報導、出版或公開其參加計畫成果、個人肖像、姓名及聲音等。如未涉及著作人格之誣衊,申請業者不得對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14. (十四)申請業者於檢送計畫書後,由執行單位進行文件審查及財務審查,若有不符者將由執行單位通知補件,申請業者須於收到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件;若經認定提案資格不符者,或未於期限內完成補件作業者,得視同資格不符。
    15. (十五)完成提案審查會議簡報之申請業者,由主辦單位召集入案核定共識會議,決定通過家數及核定政府補助款金額。
    16. (十六)申請業者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本計畫、政府補助款與申請業者之其他商業行為做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情事。
    17. (十七)申請業者提出計畫申請,視同同意本須知之各項規定,若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如有違反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有權利取消申請或過案資格並追回已得之政府補助費用,且得公告之;若有違反本須知之事宜,致損害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相關權益,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簽約與請款階段

    1. (一)入案核定共識會議後,由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通知審查結果,經核定之受補助業者,依補助管考作業流程,進行計畫書複核與簽約作業。
    2. (二)每一補助計畫之契約期程為114年11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止,並應於115年4月10日前結案。
    3. (三)申請業者如接受本須知之補助,原提案規劃之計畫內容、驗收項目及關鍵績效指標(KPI)未經審查委員同意,不得調整。
    4. (四)申請業者提出之簽約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文件不全或內容不完備者,執行單位得通知限期補正;有不得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之情形者,取消獲補助資格。
    5. (五)經入案核定共識會議核定通過之計畫,於通知規定之時限內,備妥依審查決議修正之計畫書及契約書合訂本一式三份(執行單位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受補助業者持正本一份),送交執行單位辦理簽約作業。
    6. (六)申請業者一旦簽約接受補助,即對提案計畫之執行負履約責任,如未能依約完成查核點工作項目並達成所承諾之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將視實際執行狀況,減少政府補助款。
  3. 執行階段

    1. (一)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辦理不定期訪查、活動。
    2. (二)補助經費不得用於「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其定義如下:
      1. 軟體:資通軟體或系統,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2. 硬體: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伺服器、無人機、印表機、網路通訊設備、可攜式設備及物聯網設備等。
      3. 服務:資通服務,如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
    3. (三)受補助業者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書所列之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合作業者、經費預算表、查核點、關鍵績效指標等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最遲須於115年2月28日前提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送交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將依計畫變更作業流程核定。若由主審或執行單位決議為通過,將通知通過之;若由主審或執行單位決議為不通過,受補助業者仍須依原簽約計畫書執行。
    4. (四)計畫若有異常情況發生,屬情節輕微者,得由執行單位要求申請業者限期改善,若申請業者未能於限期改善或異常情節重大者,得由執行單位提請審查委員審查,經查屬實者,得予以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並追回政府已撥付之經費。
    5. (五)於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業者應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專案經理率計畫執行團隊出席期中訪視及期末審查會議,並依要求報告計畫執行進度,以及繳驗查核點等相關文件。
    6. (六)受補助業者至遲須於期末工作進度查核或檢視會議前,檢送載明工作分配、權利義務、對價產出及價金等相關委外合約書影本至執行單位查驗。
    7. (七)於計畫執行期間,未依計畫工作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或申請計畫變更未獲主審或執行單位同意且受補助業者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等情形,經工作進度查核會議確認屬實後,應予以中止計畫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政府補助款。
  4. 結案階段

    1. (一)申請業者保證未來針對本計畫之補助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2. (二)受補助業者於計畫結束後,須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填報成效追蹤表,並提供導入案例成果及相關圖檔,用於主辦單位或計畫相關網站、社群平台、媒體廣宣等進行成果展示,且須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交流等活動。
    3. (三)資訊安全佐證文件應於結案驗收時提供查核資料(如弱點掃描報告、滲透測試報告、原始碼檢測報告、ISO27001驗證報告等)。
    4. (四)受補助業者須配合主辦單位不定期調查就業、投資、產值等經濟活動情形,並於結案時提出受補助後之績效指標相關數值。
    5. (五)受補助業者在不涉及補助相關細節資訊和營業秘密下,應配合參與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辦理之成果發表會、媒體廣宣及補助個案分享等活動,並有義務在本案結束後三年內,配合提供後續營收績效等資訊,俾供瞭解相關成效。
    6. (六)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不定期進行查證或查訪工作進度與經費支用情形,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技術或帳務查核。
  5. 其他

    1. (一)本案視行政院核定情形,主辦單位保留變更或隨時終止執行的權利。
    2. (二)基於申請業者之申請管理、身分確認、聯繫、核撥補助款、工作相關訊息聯繫、宣傳及相關行政作業之目的,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業者之個人資料。
    3. (三)申請業者因參加本申請作業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得向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依法必須保留者不在此限,若因此致影響申請或補助權益者應自負責任。
    4. (四)申請業者同意就參與本申請作業而知悉或持有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或他方之商業機密及其他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法洩漏或公開予其他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其他人之利益,使用該資訊。如有違反本保密約定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有權終止合作、取消申請資格、追回政府已撥付之經費,違反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者聘僱人員之違約行為,亦視為違反者之違約。
    5. (五)本計畫行政作業流程均以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作為通信之基礎,取代傳統公私領域之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確定之相關法律責任。
    6. (六)受補助業者請落實性別平權政策及友善家庭職場環境。
    7. (七)各項規定之解釋與適用,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任何有關的爭議,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法律相關規定外,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留修改及補充(包括計畫之任何異動、更新、修改)之權利,並以本申請作業網站(https://aispread.tca.org.tw/)公告為依據。

會計編列原則與注意事項

  1. (一)計畫總經費應依本須知所訂之會計編列原則規定編列,並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廠商自籌款兩項,且均須列入會計查核範圍。
  2. (二)計畫內會計編列原則之第一級科目(如人事費、業務費),其經費預算表編列後,不得流用,如經費預算表需調整,須依執行期間計畫管理原則,辦理計畫變更,並經由主審或執行單位決議裁定之。
  3. (三)計畫內申請之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50%,其中資訊安全經費應至少佔計畫之總經費7%(含)以上。
  4. (四)推廣宣傳經費僅能編列於廠商自籌款,且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20%。
  5. (五)過案後核定經費調整原則,得依核定後政府補助款金額等比例下修廠商自籌款。
  6. (六)受補助業者應於銀行新開立乙存帳戶或清空現有銀行乙存帳戶,做為政府補助款專戶之用。專戶係屬專款專用,如有結餘與扣稅前孳息毛額,應全數繳交國庫。
  7. (七)計畫申請業者若有引進無形資產,且該無形資產係由政府補助開發者,則該無形資產引進費不得編列於政府補助款,僅得編列於廠商自籌款。
  8. (八)政府補助款之給付條件為採實支實付法,詳述如下:
    1. 政府補助款分為二期撥付之。
    2. 第一期款:受補助業者於通過提案審查,並完成簽約後,方得以撥付款項,第一期款撥付數額上限為該案政府補助款核定數之30%。
    3. 第二期款:受補助業者於通過期末審查、期末會計查核,完成計畫工作,且完整交付計畫相關查核文件,通過甲方審核後,依乙方實際總經費及補助款動支率核實撥付本契約補助款。受補助業者須提交期末工作進度表、會計報表、執行成果報告(以上文件皆一式兩份),並於115年4月10日前送達執行單位,經通過執行單位之結案審查,並確認受補助業者無違約事由,依實際計畫動支經費及政府補助款動支經費核實撥付補助款。
  9. (九)受補助業者應指定專責之會計人員(專、兼職皆可)負責計畫相關會計作業事宜,該人員須參與本計畫簽約說明會。
  10. (十)計畫內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年度預算之政府補助款及廠商自籌款合理分攤,核銷費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11. (十一)所有相關憑證(發票、收據及財務設備購置驗收證明單驗收日期等)之開立日期均須介於計畫執行期間內,且計畫經費須於計畫查核時實際完成動支者方予認列。
  12. (十二)計畫內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計畫書上所列一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
  13. (十三)如申請業者刻正執行或擬研提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則員工在各計畫間投入人月數,須依據年度總人月數限制規劃之,不得有人月數重複提報以致超過合理總人月數之情事。
  14. (十四)申請業者與其受委外或合作單位之合約期間若超出計畫查核期間時,其委託研究及勞務費或技術引進費須提出經費分攤說明並予以合理分攤,申請業者不得將自產(製)或購買自代理軟體產品之成本列入核銷費用。
  15. (十五)主辦單位得視需要隨時查詢、派員或委請第三方公正機構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16. (十六)計畫經費之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應符合《附件4》「會計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之規定。